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1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征收反倾销税)
时间: 2006-12-13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71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6-12-12
【生效日期】2006-12-13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12月13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93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12月13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耐磨纸(税则号列:480439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应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税则号列48043900项下“添加了耐磨材料三氧化二铝的成卷或成张的耐磨纸原纸”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4804390001;申报进口税则号列48043900项下“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150克的其他牛皮纸及纸板”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4804390090。

二、凡申报进口耐磨纸的,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美国或欧盟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耐磨纸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美国或欧盟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美国或欧盟,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或地区中“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耐磨纸如何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自2006年11月10日海关总署2006年第66号公告执行之日起至本公告执行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单位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耐磨纸已经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按本公告规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保证金超出按本公告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有关单位可自2006年12月13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五、在对进口耐磨纸征收反倾销税期间,出现相同或类似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应对其征收反倾销税时,有关单位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作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93号公告

2.耐磨纸反倾销税税率表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