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4〕90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4-12-12
【生效日期】2014-12-13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提高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
三、航空煤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继续暂缓征收。
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3日起执行。
附件:1.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rar
2.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表.rar
海关总署
201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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