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0号(关于公布《香港标准表》和《澳门标准表》)
时间: 2006-12-05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0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6-11-30
【生效日期】2007-1-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现将《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标准表》,见附件1)和《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标准表》,见附件2)予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香港标准表》和《澳门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1.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