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5号(关于免征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
时间: 2008-05-26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5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8-5-19
【生效日期】2008-5-20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5月20日起,免征硫磺(税则号列:25030000、28020000)进口环节增值税。

有关单位进口硫磺无需事先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直接向海关申报进口即可享受上述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