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时间: 2006-06-0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公告 

2006年第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6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申请报关员注册时提交的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应当符合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规定。提供的证明应包括企业所属地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的《个人帐户建立核定表》,或《人员转入核定表(在职)》,或《综合保险结算单》等。 

   二、海关对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人员实行实习备案制度。实习报关员所在报关单位应根据海关总署2006年第25号公告办理实习备案。 

   三、《报关员注册申请书》、《报关员注册变更申请书》、《报关员注册延续申请书》、《注销报关员注册申请书(报关员专用)》、《注销报关员注册申请书(报关单位专用)》、《实习备案单》(一式二份)、《实习证明》、《委托书》等格式文本,均可从上海海关网站(www.shanghai.custom.gov.cn)下载。 

   四、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齐全、真实、有效。身份证件、《报关员资格证书》、《注册登记证书》、劳动合同等需交验正本的,应当提供原件交海关验核。 

    五、上海海关企业管理处负责受理报关员注册、实习备案。 

   受理地址:上海市政仁路81号(近国权路、黄兴路)海关申报大厅。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国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45-11:30,下午13:30-16:45。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