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7号
时间: 2010-08-31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5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7号)。2009年6月9日,国内企业就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氯丁橡胶向商务部提出期中复审申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期中复审调查结果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氯丁橡胶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8月28日起,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

1、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DENKIKAGAKUKOGYOKABUSHIKIKAISHA)9.9%;

2、东曹株式会社(TOSOHCORPORATION)10.2%;

3、昭和电工株式会社(SHOWADENKOK.K.)20.8%;

4、其他日本公司43.9%。

海关对2010年8月28日起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的氯丁橡胶按照上述调整后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税款。

二、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以及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事宜,仍按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7号和海关总署2010年第30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49号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办公厅

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