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1号
时间: 2010-07-01

为加强对快件渠道货样和广告品的管理,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2、KJ3报关单的申报内容进行调整:

按照快件KJ2报关单申报的进、出境快件,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向海关提交快件KJ2报关单时,应当申报经营单位名称、经营单位编码和商品编码(见附件1);按照快件KJ3报关单申报的进境快件,进境快件运营人向海关提交快件KJ3报关单时,应当申报经营单位名称、经营单位编码(见附件2)。

本公告内容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2报关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3报关单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办公厅


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