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8-1-24
【生效日期】2008-2-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为规范进口原产国别(地区)的申报与统计,自2008年2月1日起,取消“中性包装原产国别”(代码为“999”)。
以中性包装形式进口的货物,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规定申报原产国别(地区);原产国别(地区)确实不详时,应申报为“国别(地区)不详”(代码为“701”)。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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