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8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6-8-25
【生效日期】2006-9-9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3年9月9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以下简称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为此,商务部发布了2003年第49号公告,海关总署就具体实施的有关问题发布了2003年第53号公告。2005年12月,根据商务部期中复审决定,韩国LG大山油化株式会社(LGDaesanPetrochemicalLtd.)继承原韩国现代石油化学株式会社(HyundaiPetrochemicalCo.,Ltd.)在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和义务,其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4.15%。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2005年第62号公告。最近,商务部根据LG化学株式会社(LGChem,Ltd.)的申请,经审查后决定,由LG化学株式会社继承原LG大山油化株式会社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并发布了2006年第68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将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8月28日起,对原产于韩国LG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丁苯橡胶,海关按照4.15%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原产于韩国LG大山油化株式会社的进口丁苯橡胶,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27%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2003年第53号公告、2005年第62号公告、2006年第14号公告和2006年第4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68号公告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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