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5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时间: 2014-02-13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综合类
【文  号】公告〔2014〕15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4-2-10
【生效日期】2014-2-10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为促进通关便利,自2014年2月10日起,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归类规则,零部件按整机或成品归类的进出口商品,其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法定计量单位为非重量的,应按报验状态申报法定数量,不再填报为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号附件)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