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8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7-3-21
【生效日期】2007-3-2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接外交部通知,2006年6月3日黑山共和国宣布独立后,6月5日塞尔维亚共和国宣布继承塞尔维亚和黑山(简称“塞黑”)的国际法主体地位,6月14日中国政府宣布中国同“塞黑”之间有效的双边条约和协定在中塞间继续有效,双方享有和承担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不变。7月6日,中国政府与黑山共和国政府商定,在中国与“塞黑”间的所有双边条约和协定在中国和黑山共和国之间继续有效。
鉴此,自2006年6月14日起,对进口原产于塞尔维亚共和国的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自2006年7月6日起,对进口原产于黑山共和国的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塞黑”的国别及统计代码“349”停止使用。增设国别塞尔维亚(theRepublicofSerbia),其统计代码为“358”。增设国别黑山(theRepublicofMontenegro),其统计代码为“359”。
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税款应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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