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进海关AEO互认”复制推广到整个上海关区。
二、“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复制推广到整个上海关区。
三、“企业自律管理”复制推广到整个上海关区。
四、“企业协调员”复制推广到整个上海关区符合条件的企业。
五、“一次备案、多次使用”复制推广到试验区外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其他特殊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六、“简化无纸通关随附单证”复制推广到其他特殊区域。
七、“集中汇总纳税”复制推广到其他特殊区域。
八、“授权试验区内海关办理企业适用A类管理事项”复制推广到整个上海关区。
上述8项制度所涉的准入条件、操作流程等详见上海海关2014年第27、29、32、26、33、16、23、28号公告。
自贸试验区外企业申请开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受理机构为上海海关企业管理处,地址:政仁路81号报关大厅,联系电话:021-68892423,受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休息)。
本公告自2014年9月16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上海海关
201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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