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66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6-11-9
【生效日期】2006-11-9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4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海关总署就具体实施的有关问题发布了2006年第34号公告。本案调查过程中,应有关利害关系方申请,商务部经调查并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和海关总署认定,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下同)中应归入税则号列48043900,而不应归入税则号列48064000,商务部为此发布2006年第89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就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商务部2006年第89号公告中耐磨纸产品描述(详见附件)的产品,应归入税则号列48043900。自2006年11月1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耐磨纸(税则号列:48043900),按照海关总署2006年第34号公告规定的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区分不同供货厂商征收反倾销保证金。
二、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48043900项下“添加了耐磨材料三氧化二铝的成卷或成张的耐磨纸原纸”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4804390001;申报进口税则号列48043900项下“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150克的其他牛皮纸及纸板”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4804390009。
三、自2006年11月10日起,海关对税则号列48064000项下产品不再按照海关总署2006年第34号公告征收反倾销保证金。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税则号列48064000项下产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4806400000。2006年11月10日前,进口经营者按税则号列48043900申报进口的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耐磨纸,海关没有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的不再追征;2006年11月10日前,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税则号列48064000项下产品所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可自2006年11月10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
四、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2006年第3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89号公告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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