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9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7-11-28
【生效日期】2008-1-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2008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2008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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