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9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6-4-24
【生效日期】2006-4-24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为了规范汽车成套散件进口管理,现就持汽车成套散件许可证进口的汽车成套散件的认定问题公告如下:
一、汽车各大总成(系统)中,车身总成(车门须与车体分离)、发动机总成、变速箱总成(或发动机与变速箱共同组成动力总成)、前后桥总成、车架总成、转向系统、制动系统以独立总成(系统)或者以独立总成(系统)的散件方式进口的,方可视为汽车成套散件。
二、对持凭成套散件许可证的进口汽车散件,海关应当严格按照其报验状态,根据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办理归类、征税和验放等手续。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本公告公布之前已经由境外发运并于2006年7月1日前报关进口的汽车成套散件,仍按照原做法办理。
特此公告。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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