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欧盟海关接受中国海关认证的高级认证企业为中国的“经认证的经营者”(简称“AEO企业”)。中国海关接受欧盟海关认证的“安全AEO认证企业(AEOS)”和“简化海关手续及安全AEO认证企业(AEOC/AEOS)”为欧盟的AEO企业。
二、中欧双方海关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如下通关便利措施:减少查验或与监管有关的风险评估等手续;安全贸易伙伴身份的承认;货物优先通关;贸易连续运行保障机制。
三、我国海关认证的AEO企业直接出口到欧盟的货物,或者直接进口自欧盟的货物,可以享受欧盟海关给予的通关便利措施。我国AEO企业向欧盟进出口货物时,应将AEO认证编码(CN+在我国海关注册的10位企业编码)通报给欧盟进口商。欧盟进口商和出口商申报时,欧盟海关将该中国AEO企业信息和中国海关事先提供的AEO企业信息进行核对,在两者一致的情况下,通关环节自动适用便利措施。
四、欧盟海关的AEO企业直接出口到我国的货物,或者直接进口自我国的货物,可以享受到我国海关给予的通关便利措施。我国进口商或出口商向我国海关申报欧盟海关AEO企业货物时,应在报关单“备注栏”处填入欧盟海关AEO编码。填写方式为:“AEO”(英文半角大写)“<”(英文半角)“欧盟EORI编码”+“>”(英文半角)。例如,欧盟EORI编码为FR123456789012345,则填注:“AEO<FR123456789012345>”。我国海关将该编码与欧盟海关事先提供的AEO企业信息进行核对,在两者一致的情况下,通关环节自动适用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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