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6号(关于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
时间: 2006-09-30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综合类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6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6-9-29
【生效日期】2006-10-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将于200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10月1日起,对原产于智利的7391个税目(详见附件)项下的进口货物实施附件所列的协定税率。

二、按照中国和智利两国政府达成的一致意见,对2006年8月1日后,已从智利启运在途的或已在中国海关监管仓库或保税区暂存的货物,海关可凭进口经营单位提交的智利签证机构在2006年10月1日起4个月内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对进口货物按照协定税率计征关税。

三、自2006年10月1日起,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原产于智利并享受协定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海关总署2005年第69号公告的规定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税目税率表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