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6号
时间: 2010-04-26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有关规定,滞报金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因完税价格调整等原因需补征滞报金的,滞报金金额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完税价格重新计算,补征金额不足人民币50元的,免予征收。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办公厅

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