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类别】运输工具监管类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8-1-24
【生效日期】2008-1-24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立陶宛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已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自2007年12月10日起,对立陶宛籍船舶适用优惠船舶吨税税率。此前已征吨税准予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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