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0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7-7-27
【生效日期】2007-7-27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6月19日起,对进口原产于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的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对2006年6月19日以后、本公告发布前已按普通税率征收的税款准予按最惠国税率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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