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7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7-6-20
【生效日期】2007-6-22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4年11月30日起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海关总署于2004年分别发布了商务部2004年第81号公告和海关总署2004年第37号公告。2005年8月,商务部根据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VulcanMaterialsCompany)变更权利义务的申请,发布2005年第53号公告,决定由BasicChemicalsCompany,LLC继承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VulcanMaterialsCompany)在三氯甲烷反倾销案中的权利义务,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关于中止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的价格承诺协议》。最近,商务部根据美国OccidentalChemicalCorporation变更权利义务的申请,发布2007年第53号公告,决定由美国OccidentalChemicalCorporation继承BasicChemicalsCompany,LLC在三氯甲烷反倾销案中的权利义务,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关于中止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的价格承诺协议》。现将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6月22日起,对于进口原产于美国OccidentalChemicalCorporation的三氯甲烷,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关于中止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的价格承诺协议》中规定的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的价格承诺执行。
二、自2007年6月22日起,对以BasicChemicalsCompany,LLC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三氯甲烷,海关按照“其他美国公司”96%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对以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三氯甲烷,海关仍按照“其他美国公司”96%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四、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4年第3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7年第53号公告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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