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62号(关于对原产于东帝汶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
时间: 2006-11-02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62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6-10-30
【生效日期】2006-10-30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3年9月17日起,对原产于东帝汶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税款准予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