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0号(关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
时间: 2007-06-29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0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7-6-27
【生效日期】2007-6-27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7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标准表》,见附件1)和《2007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标准表》,见附件2)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香港标准表》和《澳门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海关对2007年7月1日起申报进口的《香港标准表》和《澳门标准表》中的货物,准予按照零关税验放。

二、根据海关总署2005年第54号公告规定的有关确认“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的程序,第三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见附件3)已经确认,一并予以公布。

海关可凭香港工贸署于2007年3月12日起为该品牌手表签发的CEPA原产地证书,办理相关的征税验放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1.2007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07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3.第三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