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8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时间: 2006-05-08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8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6-4-7

【生效日期】2006-5-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进行了期终复审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6年4月8日开始,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18号公告。自2006年4月8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5年第8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二○○六年四月七日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