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14年7月9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产品按照调整后的反倾销税税率和反补贴税税率(详见附件2)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二、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8号、2010年第64号和2013年第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44号.zip
2.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税税率和反补贴税税率表.doc
海关总署
201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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