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15年 第8号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现就在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实施“一区注册、四区经营”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在试验区下辖四个特殊区域(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中任意一个特殊区域注册并取得海关注册编码的企业,即可使用该注册编码在上述四个特殊区域范围内办理海关业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上海海关
201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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