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12年11月22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甲乙酮(税则号列:2914120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3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二、自2012年11月22日起,终止对原产于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本文来源:海关总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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