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4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7-11-21
【生效日期】2007-11-22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自2003年9月9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海关总署相应发布了2003年第53号公告。根据商务部对该案期中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调整部分韩国企业生产的进口丁苯橡胶反倾销税税率。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11月22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韩国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KumhoPetrochemicalCo.,Ltd.)的丁苯橡胶(涉及海关商品编号4002191100、4002191200、4002191900和4002199001),海关按照2.9%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7年第86号公告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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