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解读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货物出口享受关税优惠的方法
时间: 2011-05-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是中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第一个全面的自由贸易协定,于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这也是中国与发达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诸多领域。
 

为使我国出口到新西兰的产品能够享受《协定》项下关税优惠待遇,我国授权签发原产地证书的签证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已于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签发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预先注册
 

我国对办理原产地证明书的申请人采取注册登记管理。凡办理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申请人,必须预先在授权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没有办理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将不能申请签发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提前申请
 

《协定》规定,只有货物进口时,要求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进口商,向进口方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或进口方指定的其他原产地证明文件,进口方应给予自另一方进口货物优惠关税待遇。据此,申请人应在货物出口前,提前申请中新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明。
 

规范制证
 

申请签发中新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时,必须提交《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按规定填制的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出口商品的商业发票副本及必要的其他单据。
 

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采用统一规定的格式,证书编号不得重复,证书包括的货物应在一份进口报关单上,并用英文填制证书。
 

此外,还应注意证书第7栏所列产品项目不得超过20项,证书第10栏中所指HS编码应填写我国现采用的国际协调统一的六位HS编码。
 

正确标明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应在证书的第11栏中加以标明。该栏目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新西兰海关将对货物是否具备原产地资格产生怀疑,从而引发原产地核查,甚至拒绝给予关税优惠待遇。
 

出口申报
 

货物出口时,发货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规定填制报关单,并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或者原产地证书正本的复印件。
 

符合直运规则
 

出口享受关税优惠的货物应是在中国与新西兰之间直接运输的货物,即符合直运规则。根据《协定》规定,下列情况应视为直接运输:货物运输未经中国和新西兰之外的第三国或地区境内;
 

货物运输途中经过中国和新西兰之外的一个或多个国家或地区境内,不论是否在这些国家或地区转换运输工具或临时储存不超过六个月,只要货物在其境内未进入其贸易或消费领域,并且除装卸、重新包装或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需的其他处理外,货物在其境内未经任何处理。为符合上述规定,应向新西兰海关提交非缔约方海关文件或任何其他文件加以证明。
 

不能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的情况
 

原产地证书未正确填写或签章;
 

货物的原产地不符合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
 

原产地证书中的信息与所提交的证明文件不相符;
 

所列货品名称、数量及重量、包装唛头及号码、包装件数及种类与进口货物不相符。
 

在拒绝给予优惠关税待遇时,进口方海关应向进出口商书面说明该决定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