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告别灰色通关 海关56号文明确地位加强监管
时间: 2014-08-07
  迅猛发展起来的跨境电商终于被“验明正身”。
  7月29日,海关总署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56号文”),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管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华夏时报》记者随后采访了多地海关工作人员,尽管他们均表示还未展开对56号文的研究,无法为记者解读;但相关企业却均对56号文期待甚高,并已在业内引发了持续讨论。
  国内海淘电商洋码头CEO曾碧波对本报记者表示,56号文对前段时间的指定试点进行了总结梳理,明确了跨境电子商务的合法地位,也强调后续口岸海关对电商需要进行系统监管的思路。这意味着电子商务不再仅限试点口岸和试点单位。
  明确电商地位
  众所周知,跨境电商以往的通关方式大都以灰色为主,国家也没有太好的管理或者服务方式,结果一方面造成了国家大量的外汇收益流失,另一方面国内出口的货物也很难正常退税。
  而56号文则让跨境电商企业发展找到了方向。
  记者在海关总署公告的56号文中看到,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通过经海关认可并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跨境交易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其中,“电子商务企业”是指通过自建或者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的境内企业,以及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提供企业。
  “56号文对于规模性的跨境电商是一件好事,更好地规范了这个行业的企业行为。”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天猫国际进出口业务负责人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天猫国际目前和6个跨境电商进口试点城市都有合作,已经建立了完善的清关、仓储、发货和税务流程。
  万国优品CEO郭珂表示,海关总署通过56号文件明确了跨境进口电商平台的合法性。通过56号文可以看出,进口商品必须备案,平台与海关系统实现互联互通的方式,已被海关总署确立为未来跨境电商惟一的合法出路。
  值得关注的是,56号文明确区分了货物和物品的概念,对于两者将采用不同的监管方案,其中关于货物的监管将被纳入一般贸易的体系。
  56号文中规定,电子商务企业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申报清单》(以下简称《货物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报关手续;个人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物品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报关手续。
  此外,56号文明确了《货物清单》、《物品清单》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明确了跨境电子商务的合法地位。
  不再适用行邮税?
  尽管56号文的发布,对于规范跨境电商行业作用很大,但在实际操作中,跨境电商企业也多了份担心。
  这一文件刚刚发布时,就有业内人士解读出一个重磅消息:跨境电商企业进出口将不再适用行邮税,个人物品按行邮税征税。也就是说,有可能所有的跨境进口电商都会摇身一变成为代购平台,而那些号称备货模式在保税仓直发的电商可就要乖乖按照一般进口的模式缴税了,优势不复存在。
  56号文是否真的意味着跨境电商企业进出口将不再适用行邮税?
  郭珂则认为,不再适用行邮税系误读。她表示,56号文件出台后,有的企业甚至为此感到恐慌,部分业内人士认为,新文件的出台意味着备货模式将不再享受行邮税,取而代之按照一般贸易征免税,跨境进口电商的优势将不复存在。但郭珂在政策出台的第一时间与相关核心人士进行深入探讨后发现,事实上,备货模式与按照一般贸易征免税并不能直接挂钩。
  曾碧波则表示,56号文中关于保税备货留了活口,可进可退,继续保持模糊。到底是按照货物还是物品监管,还需要继续等另外一只鞋子落地,那就是国税的认定。
  而上述天猫国际进口业务负责人则表示,目前还没有仔细研究这一细节,但相信大力发展跨境试点电商是一个大政策,是拉动消费的一个重要补充,未来享受试点的税收优惠的可能性依然较大。
  记者了解到,如果按照行邮税征税,商品价格至少可以比按照一般贸易进口征税便宜30%。而一旦不适用行邮税,这些企业的成本都会大大增加。
  “现在跨境电商可以称为阳光产业,政府部门也很支持,相信在税收方面的优惠会很大。”浙江宁波一家跨境电商企业负责人李征对本报记者表示,尽管56号文中没有明确保税备货是否还适用行邮税,但他相信未来跨境电商的政策环境会很好。
  在商务部对外发展局近日举办的对外贸易分析会上,海关总署官员详细介绍了对跨境电商进口和出口的监管方式;其中,出口已经定型,将在全国推广,进口方案已经议定,但还要审批。

                                           来源:华夏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