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密中国-东盟海关合作关系 畅通海上丝绸之路发展
时间: 2017-05-31
  北京“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甫一落幕,第15次中国-东盟海关署长磋商会于5月16-18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海关总署副署长邹志武代表中国海关率团参会。
  邹志武在发言中全面回顾近年中国-东盟海关合作取得的进展,并就发挥国际海关作用、共建“一带一路”,开展通关便利化合作、加强执法合作和提升能力建设合作等方面提出合作建议,得到东盟成员国海关署长的高度赞同。期间,邹志武还分别与印度尼西亚、越南、菲律宾、新加坡、柬埔寨、缅甸等海关署长举行双边会谈,共商合作,共谋发展。此行硕果累累,紧密了中国-东盟海关合作关系并将合作推向新的高度。
  
  “一带一路”和“澜湄合作机制”得到积极响应
  东盟海关成员纷纷盛赞北京“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取得的积极成果与广泛共识,愿意在“一带一路”框架下与中国海关深入开展“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合作,以有效促进区域贸易便利化与互联互通水平,全力服务中国与东盟各国政府“把东南亚打造成世界经济稳定增长极”这一共同目标的实现,从而为区域乃至全球经济发展与繁荣稳定发挥海关应有的作用。柬埔寨、老挝、越南等海关代表积极支持我方在“澜湄合作机制”中加强海关合作的建议,愿意在听取中方建设性方案的基础上,全力配合,全力打造次区域合作成果。
  
  启动中国-东盟“一带一路”新合作计划
  邹志武在会上向东盟海关成员提出如下倡议并得到积极回应:中国海关愿意与东盟海关紧密合作,深化相互信任,共同研究启动一批好的合作项目,建议双方研究制订《落实<中国东盟海关合作备忘录>的行动计划(2018-2020)》。双方根据需求提出落实备忘录的具体措施清单,对未来两年的合作内容予以规划并进行年度审议。中国海关热切期待与东盟海关一道,围绕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和区域内已经或即将启动的“一带一路”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开展“三互”合作,进一步创新与拓展合作领域,共同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
  
  商签一批合作文件,深化合作关系
  近年来,中国与东盟的友好合作全面深入发展,中-东盟关系已成为联系最广泛、成果最丰富、交往最密切的对话伙伴关系,为地区乃至全球的发展繁荣与和平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据中国海关统计,今年一季度,双方双边贸易额为1119.7亿美元,增长18%,中国是东盟第一大贸易伙伴,东盟是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第二大进口来源地和第四大出口市场,双方人员往来突破3000万人次。
  中国-东盟海关合作作为中国与东盟战略伙伴关系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已建立了涵盖署长磋商会、协调委员会磋商会等多层次的合作机制,双方在能力建设、执法、贸易便利化、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等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合作。
  东盟海关成员认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为国际合作提供了新的契机和动力,纷纷表达了与中国海关商签合作文件、进一步深化合作关系的强烈愿望:
  ——印度尼西亚:将目前正在谈签中的海关执法文件、关际合作文件以及原产地核查合作等合并为一个综合性的战略性合作文件,希望年底前签署。
  ——菲律宾:信息交换是合作的基础。菲律宾希望与中方开展统计数据互换及双边贸易数据差异比对合作,同时为更好地实施双边海关行政互助协定,积极商签相关实施细则协议。
  ——马来西亚:“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制度为企业提供实惠的通关便利。马来西亚争取年内与中方就AEO互认合作文本达成一致,并签署执法合作文件。
  ——柬埔寨:希望尽快签署中柬海关行政互助协定,以进一步巩固两国海关传统友好关系。
  ——老挝:尽快研究制定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财政部关于海关通关便利化合作的安排》的有关细则。
  
  署级互访越趋频繁,务实项目日趋丰富
  “一带一路”合作热潮带动各层级友好往来。今年上半年,泰国海关署长古力•宋博诗力、菲律宾海关副局长阿列尔•内波穆塞诺、马来西亚海关总局局长苏布拉马尼亚姆•托雷西先后访华,就加强各领域务实合作与彼此关心的问题与中方交换意见并达成广泛共识。此次会议期间,印度尼西亚、菲律宾、越南、柬埔寨、老挝等东盟成员海关署长纷纷表示希于年内访问北京,共商未来合作大计。
  东盟成员海关感谢中方多年以来给与的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希望中方继续在现代化集装箱扫描仪器使用、自由贸易区、AEO等领域继续提供支持。近年来,在中国海关的支持下,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东盟海关屡破毒品大案。各方期待与中方继续通力合作,打击毒品走私,维护社会安定,适时举办联合成果新闻发布会,以昭示海关执法合作成果,共同打击跨境毒品走私团伙。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中国海关将在“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继续深化与东盟海关的合作,共同落实好双方领导人的共识,为打造更为紧密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作出积极贡献。

                                              本文来源:海关总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