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官方网站昨天全文公布《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征求意见稿对海关事务担保规定了四种适用情形:即有关海关手续尚未办结前,当事人要求提前放行货物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当事人申请办理特定海关业务的,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供担保;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情形时,由海关依法收取担保;海关依法扣留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或者其他等值财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向海关提供担保以解除或者免予扣留。
(来源:法制日报)
相关文章 》》》
-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7号(关于进一步调整水 ...
-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6号(关于进口法国种禽 ...
-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8号(关于公布2020 ...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105号(关于 ...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104号(关于 ...
-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3号(对检出新冠病毒核 ...
-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0号(关于中国与印度尼 ...
-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1号(关于进口赞比亚鲜 ...
-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8号(关于发布《进出口石 ...
-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2号(关于优化电池等进 ...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5号(关于调整进出口货 ...
- 新海关 新速度 杭州海关全力保障机构改革后首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