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进行调整
时间: 2010-10-29

【法规类型】其他部委文件【内容类别】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类
【文号】联合公告〔2010〕63号【发文机关】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0-09-29【生效日期】2010-11-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进行调整:将44个十位商品编码(见附件)增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的管理,仍按《商务部海关总署2009年第37号公告》及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增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xls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