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条例二审 确保8月1日实施
时间: 2014-06-18
  上海自贸区条例草案在一审之后,进行了涉及28个方面内容的大幅修改,以至于上海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就长达18页。
  昨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三次会议,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进行二审。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伟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笑称,确实没有过这么长的报告。
  如此慎重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这是上海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最受关注的地方性法规,是当前乃至今后对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法规,地位非常重要。另一方面,“地方立法规范的范围是国家事权,很特殊。”丁伟说。
  预留制度创新空间
  相比4月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稿,此次提交二审的自贸区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多处修改。
  丁伟告诉记者,相较于条例草案,此次最大的进步是提出了“三原则”,这也体现了上海在地方立法中的探索。
  “三原则”具体是指:预留制度创新空间,处理好改革的阶段性与法规相对稳定性之间的关系;科学厘定条款内容,把握好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内容修改的侧重点;抓住简政放权这个关键,积极为培育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提供保障。
  事实上,在4月22日自贸区条例草案一审之后,较多的意见指向大量政策入法。而因为政策还会不断出台和调整完善,因此建议对有关支持创新政策的条款表述得更为原则一些,为今后政策的应用拓展和不断创新留出空间。
  丁伟告诉记者,自贸区制度创新的重点领域就是金融、投资、贸易、航运,从根本上讲这些是国家事权,现在要把这些先行先试的内容用地方性法规规范下来,必须要把国家批准的政策作为依据,政策入法是难以避免的。
  “但是委员们审议中,一个普遍感觉是,地方性法规不宜写得过细。因为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还在动态推进当中,写得过细就变成正面清单。”丁伟说。
  因此,此次条例草案修改的一大变动,就是修改得更具指导性、引领性。
  比如,对一些改革创新还在持续深化的内容,如海关监管制度创新等,就修改成了“概括加列举”的表述方法,增强立法的前瞻性,为未来的制度创新预留空间。
  对于国家事权和地方事权,条例草案在修改中也做了区分。其中对涉及金融、税务、海关等国家事权的内容,建议从配合国家管理部门推进相关改革创新的角度,对相关内容进行完善;对涉及地方事权的管理体制、综合监管、法治环境建设等内容,建议从深化自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角度修改完善,并增加体现改革方向性的规定,以发挥地方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确保8月1日实施
  虽然已经做了很多调整,但二审中依然有代表提意见称,条例草案的政策痕迹还是比较重。
  丁伟告诉记者,接下来还要做一些梳理。“哪些痕迹比较重的,能改的我们尽量要改。”
  如果二审中包括会后收集到的各方意见,经过修改能够达成一致,下次可能就直接进行表决。“最后的时间是明确的,8月1日要开始实施。”丁伟说。
  丁伟告诉记者,目前自贸区管委会希望条例成为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的载体,也就是说,要尽量完整地把上海自贸区在实践中形成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保留下来。
  经对照,目前提出的草案修改稿基本涵括了现阶段有关部门归纳的所有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和管理模式。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