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外发加工”,是指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别的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委托的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为了适应加工贸易形势的变化,海关总署本月起废除了原办法中经营企业申请将主要工序外发加工时海关不予批准的规定,同时还允许经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可以不运回原企业。此举将有助于提升加工贸易企业的合同执行能力,从而提高其在对外承揽加工合同时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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