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海关在认定原产地之方式系规定于美联邦法规19CFRParts102,美国原则上以产品制造与生产作为该产品之原产地认定,惟倘产品在超过1个国家以上制造时,原产地之认定方式主要为「实质转型」(substantialtransformation)及「税则号列改变」(tariffclassificationchange)等两种。美国对NAFTA、CAFTA-DR及美澳FTA之签约国采用「税则号列改变」方式,其它国家则主要使用「实质转型」方式认定原产地。
「实质转型」方式系采个案认定方式,海关依据过去判决研发出认定标准,主要系依据产品之新名称、特性与使用目的(newname,characteranduse)来认定原产地。
美海关鉴于「税则号列改变」方式较为客观(objective)、且具透明性(tranparent)与可预测性(predictability),爰拟取消「实质转型」认定方式,全面改采「税则号列改变」方式。针对此修改,部分产品与业者可能受到影响,包括部分享有优惠关税(GSP)及98章之产品均可能受到影响,业者未来可能需要提供相关供给链(supplychain)之信息,以证实税则号列之转变情形。
美海关同时建议修正第59章(浸渍、涂布、被覆或黏合之纺织物)原产地规定之相关法规条文内容,即将「布料之织造」工序纳为第59章下布料产品原产地之判定要件,另并增订6212节束身用品若属针织成型者,以「织片地」为原产地之规定。
美海关于本年7月25日美国联邦公报公告将修改原产地认定相关规定(19CFRParts4,7,10,102,134,177),征求公众意见,期限至本年9月23日,另于9月8日再度公告将征求公众意见期限延至10月23日。
(来源:贸易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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