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实施新的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时间: 2007-03-07
据宁波海关消息,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已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原2002年发布的现行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新的管理办法中有不少规定有别于现行管理办法。加工贸易是部分企业的重要贸易方式,“单耗”也一直是关注焦点,请这些企业注意此次变化。

新管理办法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备案环节(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内销之前)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特殊情况下可以向海关申请在加工贸易手册报核前申报单耗。申报单耗可以采取纸质或者电子数据形式申报,单耗申报内容不但要有加工贸易料件和成品的情况、单耗情况,而且还需提供与保税料件有关联的非保税料件相关情况,与生产工艺无关的一些损耗不得列入单耗。在“单耗标准”方面,新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企业应当在单耗标准内向海关进行备案或申报,企业申报的单耗在单耗标准内的,海关按照申报的单耗进行核销,企业申报的单耗超出单耗标准的,海关按照单耗标准进行核销,尚未公布单耗标准的,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的实际单耗进行核销。

此外,新管理办法中值得注意的是,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进行审核时,可以行使查阅资料、查阅账本、实地查验、询问企业人员等权利,如对企业申报单耗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的,可以制发《单耗质疑通知书》给企业,企业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如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不答复、提供的资料不充分或提供的资料无法确定单耗的,海关必须对单耗进行核定;企业如需在单耗核定前先行办理加工贸易料件和成品的进出口、深加工结转或内销等海关手续,必须在缴纳保证金或提供银行担保的前提下,向海关提出申请;企业对海关单耗核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单耗核定的该海关上一级海关提出书面审核申请。上一级海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后45天内作出复核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