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开<海关法> 走进中国海关60年
时间: 2009-10-09

《海关法》,这是一本每个中国海关关员案头必备的“宝典”。一部《海关法》,自诞生起就打上了鲜明的时代烙印,就如一面多棱镜,折射出中国海关与共和国命运休戚与共、砥砺前行的风雨征程,映照出海关作为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职责、把关服务的辉煌印迹。

在1854至1949年的洋关阶段,中国海关丧失了主权,洋人把持的总税务司的意志就是法律。新中国成立,打开改天换地的崭新篇章,随着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海关法制建设经历了初创、受挫、恢复和发展的曲折过程,逐步形成以《海关法》为主体,包含海关组织、监管、关税、缉私和统计各项法律制度在内的一套完整的海关法律体系。

翻开《海关法》,让我们走进中国海关。

命运跌宕的《海关法》

《海关法》的命运跌宕起伏。它诞生在新中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之际,195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国历史上第1部海关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奠定了中国海关法律制度的基础,其最大特点是,充分体现独立自主、保护国内生产和对外贸易管制精神。“文化大革命”期间,海关的法律制度遭到严重破坏,许多法规、规章名存实亡,海关职能的发挥受到极大影响。是改革开放的春风,让海关的法制建设重焕生机。

从1980年起,按照《暂行海关法》和《税则》规定,恢复单独计征关税。同时还重申了各项业务中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法规规章。1984年第一次对新中国35年来的海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并开展了法规的修订工作。与此同时,制订了一批加强海关职能的法律法规。1986年,中国海关根据不断扩大开放的新形势,陆续制订和完善了一批海关法规、规章。在落实优惠政策方面,海关制订和修订了40多项法规,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特定企业进出口货物,对经济特区、14个沿海开放城市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和长江三角洲、闽南三角地区及沿海开放地区等特定地区进出口货物,对科教用品、捐赠物资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给予减征或免征关税的优惠。在促进对外经济贸易、方便货物进出方面,海关制订了一系列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办法,主要有:对进出经济特区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的监管办法,对保税货物以及保税仓库和保税工厂的监管办法,对“三来一补”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办法,对集装箱及其所载货物的监管办法,对转关运输、江海联运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办法等等。在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监管方面,海关多次修改法规,取消了一些不合理的限制,放宽了验放尺度,为后来全面实行红绿通道等管理制度打下了基础。据统计,从1979年至1987上半年,共制订和修订各种海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71件。为新《海关法》的制订和实行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实行改革开放以后,海关法律体系虽然经过清理调整,制订和修订了一批海关法规、规章,但是作为海关法律制度主体的《暂行海关法》,无论从内容上还是体例上都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和海关法制建设的需要,海关工作中遇到的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从法律上予以解决。因此,制订新的《海关法》就成为中国海关法制建设进程中急待解决的问题。

1985年3月,海关总署成立了新《海关法》起草小组,起草工作遵循“解放思想、适应开放、洋为中用、博采众长、求取大同、完善法制、删繁补缺”的原则,经过近两年的艰苦努力,终于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起草任务。1987年1月27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获得通过,同年7月1日起实施。

《海关法》的诞生,是中国海关法制建设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标志着新时期中国海关独立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标志着海关的法制建设走上了一个新的阶段。

《海关法》见证时代发展

一位当年参与起草《海关法》的“老关员”回忆说,我们1951年颁布《暂行海关法》,《暂行海关法》开门见山地写道海关“以保卫为主”,一直沿用了30多年。直到1987年,我们修改《海关法》时,才将海关中心工作的提法修改过来,改成为国家对外贸易经济服务。

追随着中国成为世界外贸大国的步伐,时代的最强音在一部薄薄的《海关法》中得以体现。如今,以《海关法》为主体,包括各项海关行政法规和规章所构成的海关法律体系,主要包括5个方面的海关法律制度。

一是海关组织制度。主要规定海关的设关原则,海关总署和各地海关的隶属关系和管理体制,海关的任务和权限等。二是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行李邮递物品的监管制度。主要规定海关监管的各项程序、要求和手续,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货物收发货人、物品所有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在办理海关手续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等。三是关税制度。主要规定中国的关税政策,关税的征收、减免、退补制度,纳税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争议的处理程序等。四是查缉走私和处理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制度。主要规定走私罪、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认定及其处罚,处罚的执行程序,以及不服海关处罚的申诉程序等。五是海关统计制度。主要规定海关统计的范围,商品分类,统计的价格和国别,以及海关统计资料的公布办法等。

随着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以及我国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并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新形势要求,2000年7月8日,《海关法》提请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6次会议作重大修改,新通过的《海关法》由原来的7章61条增加为9章102条,于2001年1月1日生效。

尽管由于时代发展和职责任务的变化,中国海关的工作指导方针历经几次调整,但“依法行政”始终摆在第一位,成为海关各项工作都必须严格遵循的基本准则。随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和任务的提出,特别是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论述以及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的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都对海关履行把关服务职能提出了更高要求。

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为契机,陆续制定和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等5部与海关工作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和近百部海关规章,海关法制化的道路越走越宽广,成为一个时代发展和进步的缩影。

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