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日,哈萨克斯坦对海关法做出修订,并根据修订后的第383条,要求进口商提交出口国海关申报单原件。该修订案出台后,给我出口企业造成了很大不便,因按我有关规定,出口报关单原件一式两份,分别提交给我税务机关和外汇管理局,没有提交给出口目的国海关的义务。
接到多个企业反映的情况后,我处向哈方做了解释并向国内报告。从第四次分委会上得知,哈萨克海关已于近日发布海关令,撤销了要求进口商提交报关单正本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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