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海关总署新规定 美术品进出口需审批
时间: 2009-08-03
文化部、海关总署发布的《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将于明天起起执行。美术品进出口须报文化管理部门审批。

今天,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美术品进出口管理事项接受了记者采访。他解释称,美术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摄影、装置等作品,以及艺术创作者许可并签名的,数量在200件以内的复制品,不包括工业化批量生产的工艺美术产品,不包括文物。美术品进出口单位应当在美术品进出口前,向市文广局提出申请。该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来源:新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