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关昨日透露,我国《行政复议法》实施10周年之际,该关共审理行政复议案件2316宗,纠正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930宗,纠正率达40%,有效地利用以行政复议化解了行政争议,大量不当具体行政行为得到及时有效自我纠正。
据深圳海关有关负责人透露,行政复议既是一项法律救济制度,又是一项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监督机制。当事人认为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就可以在法定时限内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前不久,深圳某公司从皇岗口岸申报进口一批货物,因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被海关处以罚款7万元。该公司不服,向深圳海关提起复议,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认为,公司承认此次商品编码申报错误,但海关作出的处罚偏重。
深圳海关复议机构经审核予以受理,审理人员发现,本案唯一的争议焦点是罚款数额,而其对应的罚款幅度属于法定裁量权。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海关审理人员的主持下,复议双方进行了调解,在法定的罚款幅度内,将罚款总额确定为4万元。复议申请人表示对海关的处理结果非常满意。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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