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事务担保条例》货物或可提前放行
时间: 2010-11-18

笔者昨日从漳州海关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有关企业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可以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我市将有上千家进出口企业在通关上获得便利。


据悉,《海关事务担保条例》施行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提前放行: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滞报金尚未缴纳的;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其中,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予办理担保放行。而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应当或者已经被海关依法扣留、封存的,当事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担保,申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等值的担保;未提供等值担保的,海关可以扣留当事人等值的其他财产。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属于禁止出入境,或者必须以原物作为证据,或者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海关不予办理担保。

来源:漳州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