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发布[2009年]第8号公告,内容如下:
继续禁止进口生皮(4101-4103)直接出口半成品革和成品革加工贸易,允许开展进口半成品革(4104-4106)出口成品革的加工贸易业务。
继续允许进口生皮(4101-4103)出口以皮革制品(皮鞋、皮衣、包袋、沙发座套等)及其他制品或深加工结转为目的加工贸易(需要提供皮革制品出口或深加工结转合同或协议,以及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环境保护合格证明)。
(来源:中国鞋网)
相关文章 》》》
- 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加工贸易运营
- 苏州海关加工贸易一体化改革促产业转型
- 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5年第59号(关于对 ...
-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3号(关于开展加工贸易工 ...
-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5年第37号 ...
- 中国加工贸易博览会下周将在东莞举办
-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2号(关于废止《中华人民 ...
-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1号(关于新增中国光大银 ...
-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3号(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 ...
-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1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 ...
- 南京海关:“加减乘除”助力江苏加工贸易提质增效
- 金属矿产生皮皮革木制及木炭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