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耗能高污染商品禁止进出口
时间: 2006-11-13
商务部近日会同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发布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商务部产业司司长王琴华近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新一批禁止类目录主要涉及高耗能、高污染的化工、冶炼类产品,而我国今后也将逐步把高耗能、高污染和大量消耗国内资源的商品都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

目录显示,此次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共涉及804个十位编码税号。其中,禁止

进口的77个,主要是国际公约禁止进口的、加工环节污染较为严重的商品,如虎骨、矿砂、矿渣、纤维废料等;禁止出口的503个,主要是用于深加工的初级原材料,如板材、硫磺、泥土及石料、金属原材料等商品,加工贸易企业进口这些原料商品仍可享受保税待遇;禁止进出口224个,主要是加工层次低的、高耗能、高污染的商品,如矿泉水、煤炭、沥青、可燃气体、农药类产品等。

王琴华介绍说,考虑到部分企业已签订了加工贸易合同,公告设定了过渡期,规定自2006年11月22日起,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受理目录内加工贸易业务申请,但此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加工贸易备案,并在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07年11月22日前执行完毕;但在期限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将不予延期。

据商务部统计,自1999年起国家对加工贸易实行商品分类管理,按商品将加工贸易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和允许类。2004年至今,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已先后发布了四批禁止类公告,将废旧机电、化肥、氧化铝、铁矿石等高耗能、高污染的商品列入禁止类目录,加上本次涉及的禁止类商品,目前共计1145个(10位码)税号商品已被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占全部进出口商品税号总数的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