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中,印度商工部将调查问卷发放给三家中国企业,分别是湖北三环车轴有限公司(HubeiTri-ringAutoAxleCo.Ltd.)、湖北三环锻造有限公司(HubeiTri-ringForgingCo.Ltd.)和湖北三环汽车方向机有限公司(HubeiTri-RingMotorsteering),其中湖北三环车轴有限公司和湖北三环锻造有限公司应诉。但没有中国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待遇,印度商工部未采用替代国方法来计算正常价值,而是采用可获得的合理依据(availablereasonablebasis)来计算中国涉案产品正常价值。
2008年12月,印度对原产于中国的中重型商用车的前桥梁和转向关节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印度对华中重型商用车的前桥梁和转向关节作出的反倾销初裁结果
涉案产品 | 原产国 | 出口国 | 生产商 | 出口商 | 临时反倾销税 (美元/千克) |
中重型商用车的前桥梁 | 中国 | 中国 | 湖北三环车轴有限公司 | 湖北三环车轴有限公司 | 0.50 |
除湖北三环车轴有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 | |||||
中国 | 任何 | 任何 | 任何 | ||
除中国外的任何国家 | 中国 | ||||
中重型商用车的转向关节 | 中国 | 中国 | 湖北三环锻造有限公司 | 湖北三环锻造有限公司 | 0.63 |
除湖北三环锻造有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 | 0.69 | ||||
中国 | 任何 | 任何 | 任何 | ||
除中国外的任何国家 | 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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