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06年8月28日起,对原产于韩国LG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丁苯橡胶,海关按照4.15%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原产于韩国LG大山油化株式会社的进口丁苯橡胶,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27%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2003年第53号公告、2005年第62号公告、2006年第14号公告和2006年第4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68号公告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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