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1日起,海关总署将以广东省内7个直属海关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交由广东分署以海关总署名义进行审理和做出复议决定。据统计,2001年7月1日起至2009年10月31日,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543宗,其中受理案件525宗;主要案件类型为行政处罚、纳税争议和企业分类,数量分别为130宗、370宗和11宗;以公民和组织为申请人的分别为70宗、473宗;至2009年10月底已审结案件438宗,其中因当事人撤回复议申请而终止案件81宗,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212宗、撤销68宗、变更3宗。
努力畅通复议渠道,力倡便民、利民
广东分署认为,只有复议的大门是敞开的,复议的过程是方便的,行政相对人才能也才愿意选择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化解争议才有可能实现。为此,他们自审理复议案件开始,就采取了多项措施方便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包括:在各大媒体公开分署承办案件的消息及复议申请热线电话;设立了专门的复议受理办公室,保障申请人坦诚地陈述复议理由和请求;倡导文明接待,常常是一个笑脸,一杯温水,就令申请人的“怨气”消了一半;拟写了“行政复议需知”文本,在接到咨询时直接传真申请人提供清晰、有效的指引……
2005年6月左右,为进一步推进和谐广东海关建设,广东分署还集中开展了“畅通复议渠道”的活动:一是通过广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各海关报关协会、部分企业及新闻媒介,面向5万多家企业公布了分署及省内七关咨询、申请行政复议的联络方式;二是实行“节假日及日常24小时接待制度”、“咨询首问答复制度”,要求公布的复议联系人在节假日和日常24小时都能通过值班室随时联系上,分署办案部门接到复议咨询电话时,不能以各种理由转给其他同志接听或不予答复,应直接答复相关的咨询事项;三是专门发文要求省内海关结合关区实际,积极向相对人宣讲海关行政复议的相关知识,并要求各关将总署制发的《海关行政复议关务公开基本标准》和《广东分署、广东省内海关咨询、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联系方式》选择采用触摸屏、公告栏、宣传橱窗或免费散发材料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此举得到了广大企业的高度认同。
便民、利民,还体现在实实在在的案件办理程序上。对收到的复议申请,广东分署工作人员总是第一时间进行审查,一次性提出需要补充的材料,绝不让申请人反复多次提交;2002年时案件多、人员紧,一年中起码有一半的时间,复议机构工作人员自觉加班加点,保证了无一起案件超期审理;实行严格的工作交接制度,主审人员出差时,合议人员必须全面接手,绝不因为人员流动影响案件审理效率。
狠抓案件审理质量,处理合法、公正
广东分署充分认识到,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充分地查明案件事实,保障案件得到合法、公正的处理,才是行政复议化解争议的关键。他们在案件审理方面一直积极探索,勇于创新,采取的措施有:
一是坚持苦练内功,不断加强队伍建设,负责复议工作的人员积极参加各类国民教育序列或非国民教育序列研究生课程的学习,50%的人员拿到了研究生学位,前后3位同志拿到了博士学位,另积极参加海关开展的各项业务培训,共计近500人次;
二是不断完善和细化行政复议工作各环节工作制度和要求,包括《广东分署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内部工作细则》、《分署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规则》等全面性的规程,也包括《行政复议案法律文书送达操作办法》等针对重要单项环节的规定,使得复议审理的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环环相扣,有效保证了案件审理的规范性;
三是在案件审理开始,就大胆采取3人以上合议制审理形式,把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人员聚合在一起,平等参与,共同决策,集思广益,同时也起到相互监督、预防腐败的效果,对审案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突出的是,为了提高合议审理的规范化,避免流于形式,每宗案件均要求制作合议记录,完好存卷;
四是对涉及审价、归类等专业问题的案件,与关税、归类部门达成协议,利用其专业经验水平,请其提供专业意见,对于其他专业性强的诸如加工贸易、减免税类案件,复议机构经常邀请相关职能部门的专家能手参与合议审理,从而增强复议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
五是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标的价值较大的案件,不局限于书面审理形式,积极进行当面复议调查,询问清楚每个关键事实,并就90多宗案件举行了公开听证会,通过双方充分举证、质证,开展辩论,有效促进了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复议审理工作中的主观臆断和认识偏差。
加强反馈、沟通,从源头减少争议
个案审理的功夫做足之余,广东分署还将工作视角延伸到了案件之外,注重通过反馈、沟通,从源头上防止争议的产生。
一是积极开展对复议决定的解释说明工作。广东分署认为,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后,简单地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是不够的。对维持的案件,他们经常请申请人上门领取复议决定书,就为什么不支持复议请求,从法律上、事实上进行了细致的解释说明。此举看似简单,然而在这个过程中,赢得了申请人对复议机关的理解,缓冲了其不满情绪,并让申请人对自己的诉求是否理性有了较为清晰的把握,对避免行政诉讼的产生起到了重要作用。对撤销的案件,同样向被申请人说明理由,促使其更为信服。
二是注重加大结案后的执法监督、研究讨论力度,力求“办一宗案件,解决一类问题”,不断规范和统一关区内的行政执行行为,对所发现的人员素质、工作制度等方面的问题,及时以“以案说法”、《办案研究》等多种形式进行反馈,要求定期整改,并就如何解决制度上、依据上存在的问题,积极开展理论研究。
三是注重结合审理复议案件开展法制宣传,加强与外界的交流。分署先后召开过“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座谈会”、“广东海关文明执法调查座谈会”等,就行政复议工作不断吸取企业的建议和意见,并参考建议不断完善相关的制度做法。此外,针对审案反映出的企业对海关政策法规理解不清晰之处,配合相关业务工作,积极采取在各大媒体刊登宣传稿、联系企业协会进行政策宣讲等多项措施,促使行政相对人进一步地了解和理解海关的政策法规、工作制度,违反规定、产生纠纷的情事相应减少。
来源:广东新闻网
-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7号(关于进一步调整水 ...
-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6号(关于进口法国种禽 ...
-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8号(关于公布2020 ...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105号(关于 ...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104号(关于 ...
-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3号(对检出新冠病毒核 ...
-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0号(关于中国与印度尼 ...
-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1号(关于进口赞比亚鲜 ...
-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8号(关于发布《进出口石 ...
-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2号(关于优化电池等进 ...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5号(关于调整进出口货 ...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4号(关于启用进出境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