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综合统计司关于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区货物统计问题的说明
时间: 2010-07-12

关于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区货物统计问题的说明要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和联合国《国际货物贸易统计概念与定义》中的有关规定,“跨境”是货物是否列入货物贸易统计的基本判断标准之一。

二、我国现行的统计做法是,从境外运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保税监管场所,下同)和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运出境外的货物,在“跨境”时列入海关统计(“一线”统计);而从境内其他地区运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运出到境内其他地区的货物,未实际进出境,不符合列入货物贸易统计的前提条件,不应列入海关贸易统计,海关在货物进出区时做单项统计(“二线”统计)。

三、如果将“二线”统计进出口值直接计入现行公布的海关统计数据(即“一线”+“二线”),必将造成重复统计,使我国的海关贸易统计失真。虚增出口贸易规模,严重干扰我国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制定与效果评估。

四、与“二线”统计相比,在货物“跨境”时进行统计具有很多优点,因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一统计原则。这些优点体现在:

(一)准确反映真实的进出口贸易规模。从境内进入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进区后不一定最终出境,有大量货物运入特殊监管区域后又重新返回境内使用,海关虽然按照进出口政策进行管理,但货物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进出口。地方和企业为扩大其进出口业绩,可能反复申报和运输货物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进出区内的“一日游”),这将严重扰乱海关监管秩序,也使海关的贸易统计失去其真实性和科学性,影响国家宏观决策。

对于在特殊监管区域加工的“两头在外”的货物,采用“二线”统计将会造成统计不完整。2008年,根据“一线”海关贸易统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总额为4145.6亿美元;根据“二线”海关单项统计,从境内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总额为2223.8亿美元。“二线”统计少于“一线”统计,主要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直接往来、即“两头在外”的货物,以及从内地进区后再出境的货物在区内通过加工等方式增值的部分,都不能在“二线”统计中得到体现。

(二)准确反映真实的贸易商品结构。进入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在加工后再出口或进入境内区外进一步加工或消费时,商品的税则归类上可能会发生变化;同理,从境内出口到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加工后出境时,也可能产生归类变化。因此,从准确反映进出口商品结构的角度,货物跨境时列入统计更为准确。

(三)准确反映真实的贸易伙伴国。货物从特殊监管区域出境时,其出口最终目的国可能与原先进区所申报的目的国不同。如,同一批货物在特殊监管区域内被分拨成多批次出口至不同国家。在货物出境时进行统计,更有利于准确统计贸易伙伴国,有利于应对反倾销调查等国际贸易争端,有利于各国(地区)贸易统计数据的对比和差异原因分析。

(四)在货物“跨境”时进行贸易统计也和我国其他国家宏观经济指标(如GDP)的统计地域范围一致,使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数据更好地纳入国民经济统计体系。


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