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海关保护其知识产权的,可以将有关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
(二)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在知识产权有效的前提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
(三)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备案,应当缴纳备案费。备案费收费标准为每件备案人民币800元。
(四)办理备案的其他具体问题可向天津海关法规处咨询。咨询电话:(022)—65206867
二、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其处理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从天津关区进出口的,可以向天津海关法规处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如果有关知识产权已经在海关总署备案,知识产权权利人也可以向法规处举报。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2)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3)侵权嫌疑货物收货人和发货人的名称;
(4)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
(5)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等。
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申请书还应当包括海关备案号;有关知识产权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还应当向海关提交商标注册证、专利登记薄副本以及证明著作权有关文件或者证据以及权利人个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以及不超过侵权嫌疑货物价值的担保。
(二)天津海关各业务现场在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法规处将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货物;权利人逾期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
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可以查看有关货物。
(三)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专利权的,可以在向海关提供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适用反担保的情形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仅限于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
2、收发货人应当向法规处提出其货物未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书面异议并随附相关证据;
3、收发货人应当提交相当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
(四)海关对其发现的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货物应当进行调查,并在扣留货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认定。
1、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
2、认为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应当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
3、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的,海关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由权利人启动司法扣押程序。
(五)海关放行货物或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有关裁定后,向知识产权权利人退还担保金。
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支付其应当支付的有关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的,海关可以从其向海关提供的担保金中予以扣除,或者要求担保人履行有关担保责任。
(六)海关对没收的侵权货物采取以下方式处置:
1、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将货物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
2、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
3、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七)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如果未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可以予以豁免;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由海关予以没收。
来源:北京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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