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办理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
时间: 2010-08-05

备案企业请先参考《实施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及适用范围》、《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及适用范围》、“进口旧机电备案需提交的有关材料”、“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证单填写要求”和相关文件,并下载“办理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常用证单”。

凡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内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局”)负责受理、初审后,报总局办理备案。

除《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外,涉及以下情况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由直属局负责受理、初审后,报总局办理备案:

属于直属局办理备案范围、但初步判定为免于装运前检验的旧机电产品;

同一批备案中既有总局备案又有直属局备案的旧机电产品;

总局要求办理备案的其它旧机电产品。

备案行政许可时限如下:

受理时限:

备案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备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其随附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判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审批时限:

受理申请后,对由直属局办理备案的,备案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备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于需要上报总局办理备案的,直属局受理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初审表》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总局,由总局完成对直属局上报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的审批工作。

备案机构完成打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实施装运前检验: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范围请参照《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范围》。经行政许可获《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备案书》(以下简称“备案书”)的进口旧机电产品,需要在境外实施装运前检验;备案申请人应及时与“备案书”上指定的境外检验机构(可在公告栏内查询)联系装运前检验工作。经装运前检验合格的旧机电产品,申请人凭境外检验机构签发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报告》向原备案机构换发《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后,办理进口事宜。

变更:在备案有效期内,需变更备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填写《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变更申请表》,并向原备案受理机构申请变更。办理变更的时限,按照备案时限执行。

延期:备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原则上为半年。逾期可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为半年。在有效期内需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延期的,申请人应当填写《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变更申请表》,并持原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向原备案受理机构申请延期。办理延期的时限,按照备案时限执行。

来源:锦程物流网